首页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五、 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八)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十八) 五、 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八)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