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五、 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十七) 五、 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