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九)

(九)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