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三、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三、 三、 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十) 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 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三) 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职责。 (十四)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 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八)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