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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起草、审查和公布相关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以及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制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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