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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 第三十八条 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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