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