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