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