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委托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留档备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重点事项:
委托双方资质;
委托生产合同、委托期限、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执行标准以及委托生产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委托双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情况;
委托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情况;
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
委托生产食品的检验记录及产品留样;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