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