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