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