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召回食品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确定召回食品处理方式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发布情况,详细记录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退货时间以及退货…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召回和处理结束后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召回过程中,属于一级召回的,还应当每日报告召回和处理情况;属于二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