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