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