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