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69条

第60.69条 法律责任之三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60.37条(a)款(1)项的要求,每12个日历月内未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

违反第60.37条(a)款(2)项的要求,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违反第60.37条(a)款(3)项的要求,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未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的。

违反第60.41条(b)款的要求,自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颁发之日起,每12个日历月未向民航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设备运行报告的。

违反第60.45条(c)款的要求,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前,未向民航局提交改装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