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67条
第60.67条 法律责任之二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60.11条(b)款的要求,不具备足够的人员、设备、资料和符合运行与安全要求的设施,以保证其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能够持续满足相应鉴定等级的。
违反第60.11条(e)款(1)项的要求,未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的。
违反第60.11条(e)款(2)项的要求,对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未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的。
违反第60.11条(e)款(4)项的要求,未在靠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
违反第60.37条(a)款(4)项的要求,未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的。
违反第60.37条(a)款(5)项的要求,每6个日历月未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的。
违反第60.41条(a)款的要求,未按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记录的。
违反第60.43条(b)款的要求,未对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在30日内进行修复或者更换的。
违反第60.43条(c)款的要求,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未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相应部件上、临近的地方或者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的;当前的缺件、故障或者不工作部件清单未存放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内或者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的。
违反第60.55条的要求,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建立质量管理系统或者不能保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本规则要求正常运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