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45条

第60.45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改装

当民航局或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并且民航局确定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不能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相应的改装:

针对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其他经批准的单位生成了新数据;

航空器性能、功能或者其他特性发生改变;

操作程序或者操作要求发生改变。

为保证飞行安全,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进行改装,而无需考虑初始鉴定标准。

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局提交改装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改装计划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将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产生的影响;

报告应当按民航局要求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加装某些部件或者装置来模拟航空器上的设备,对软件或者硬件进行会影响飞行或者地面空气动力特性的改装,包括修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程序、更换或者改装主计算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更改或者改装运动、视景、操纵载荷系统或者声音系统(对于要求声音测试和测量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等级),则适用下列情况: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提交报告。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完成改装工作后,向民航局提交所有与改装有关并经重新测试的客观测试结果,包括任何对主鉴定测试指南必要的更新,并应当提交由本规则第60.13条(c)款规定的驾驶员签署的评估声明: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与所模拟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等同;

(ii)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与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同;

(iii)驾驶舱构型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除非得到民航局的批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不得提供经改装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考试或者获取飞行经历。在批准前,民航局可以要求对改装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按照初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或者对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进行附加鉴定。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改装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将有关的改装情况,通知改装后首次计划使用该设备的所有合格证持有人。

在每次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改装且一些客观测试结果受到改装的影响时,应当使用本规则第60.25条(a)款(6)项、(7)项、(8)项和(9)项规定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本规则第60.23条规定的相关试飞数据更新主鉴定测试指南。如果根据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指令进行改装,改装指令和改装完成记录应当记录在主鉴定测试指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