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37条
第60.37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检查和维护要求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使用或者提供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每12个日历月内完成所有鉴定性能标准中的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为完成这项工作,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平均分四次完成上述工作,测试结果需经民航局检查。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的顺序和内容由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制订并符合民航局要求。对于互换构型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这项工作可以在经民航局认可的前提下与各个构型的实际使用安排结合进行。在确定是否认可每次检查的测试顺序和内容时,民航局需考虑下列性能演示和客观测试项目之间的平衡和比例关系:
性能;
(ii)操纵品质;
(iii)运动系统(如适用);
(iv)视景系统(如适用);
声音系统(如适用);
(vi)其他系统。
在每个飞行日历日开始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之前,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飞行前功能检查。
在每7个连续日历日内,都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中的规定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至少一次飞行前功能检查。
建立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确保在发现故障时,下列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将每个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并按照本规则第60.43条(b)款的要求更正以后,将故障记录继续保留至少30日。
(ii)对每个故障采取的更正措施和实施日期应当填入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更正措施记录应当保留至少30日。
(iii)故障记录本应当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和形式保存,并且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故障记录系统保存信息的方式和形式应当符合民航局要求,其终端应当放置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上或者其邻近的地方。
每6个日历月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紧急逃生设备和路线进行检查。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负责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进行维护,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持续保持初始或者升级鉴定时的等级和性能。
本条(a)款(2)项和(3)项要求的飞行前功能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外部有关液压、气源和电器连接的检查。
检查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周围整个运动系统行程范围内没有潜在的障碍物。
检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
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等航空器系统进行功能性检查:
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者地面电源进行连接;
(iii)全面检查照明灯泡的功能、带灯光的仪表和电门以及故障警告旗或者其他指示等;
(iv)检查飞行管理系统在有效的日期范围内;
选择起飞位置,如适用,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观察视景系统的运行,例如光点、颜色的平衡和汇聚,边缘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适用,调整能见度值使之在跑道远端范围内并且解冻“位置冻结”或者“飞行冻结”,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增加推力,检查声音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反应,沿跑道滑行,观察视景系统,使用减速板和刹车,检查减速板和刹车的可靠性以及运动系统,选择反推,检查正常操作和持续减速;
(vii)如适用,选择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公里的五边上的一个位置观察视景图像,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适当调整飞机的构型,检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调整能见度以看到整个机场,解冻“位置冻结”或者“飞行冻结”,快速地形成左右坡度检查操纵的感觉和自由度,观察飞机的正确反应、所模拟飞机的系统操作和视景系统;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适用);
(ix)飞行到机场并着陆或者选择起飞位置;
关停发动机,关闭灯光、主电源和运动系统;
(xi)在飞行前功能检查中发现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时,应当将这些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故障记录本或者故障记录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