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19条
第60.19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性
如果所模拟的航空器为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适用范围的多发飞机,对于该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2021年10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否则,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
自2021年10月1日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对于除本条(a)款以外的其他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2021年10月1日之前,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否则,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效期为18个月。
自2021年10月1日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应当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系统,飞行模拟机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飞行训练器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
运营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当于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则60.13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民航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定期鉴定,并自定期鉴定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