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管理和运行规则(2019年) 第60.17条
第60.17条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颁发。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局将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报告。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运营人名称;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编号;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安装地点、生产序列号;
所模拟航空器或者组类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
所模拟航空器的构型,包括发动机型号、飞行仪表、导航设备或者其他系统等;
可作为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投入使用的声明和附加限制;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有效期;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的颁发日期和颁发单位。
民航局在颁发飞行模拟训练设备合格证之后,将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等级、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