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鼓励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不改变风电机组位置且改造后用地面积总和不大于改造前面积的改造升级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造升级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草原,改造升级确需使用林地、草原的,应符合林地、草原使用条件并依法办理使用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