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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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