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