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