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