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