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