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