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