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

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有关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