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自用和科研、试点等特殊需要的预防用生物制品,需经卫生部批准,纳入计划由生产单位直接供应,并应在包装上标明特殊标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