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通过组织预防用生物制品供销计划平衡会的形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防疫站和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签定供货合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