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