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三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