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 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