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