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受种者的亲属;

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