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受种者的亲属; 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