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九条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鉴定组的人员由受种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抽取。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