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二章 鉴定专家库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鉴定专家库 第八条 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和证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