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