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