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