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