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文化部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文化部的进口批准文件的文号,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