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进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营业性放映和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