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应当事先将该音像制品的样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