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出版、复制、进口、销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